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

《每日新眼光》2019/11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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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 11月 01日 發刊時間:每日發刊 單位: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

律法之下無義人

參考經文:《 羅馬書3章1~20節》

3:1 照這樣說,猶太人有甚麼地方勝過外邦人呢?割禮又有甚麼價值呢? 2 事實上各方面都有。第一,上帝把他的信息交託給猶太人。 3 即使他們當中有背信的,上帝就因此不信實了嗎? 4 當然不!甚至人人都虛謊,上帝還是真實的;正像聖經所說:你發言的時候無懈可擊;你受指控的時候必然勝訴。 5 如果我們的不義能夠顯明上帝的公義,我們要怎麼說呢?上帝懲罰我們,是他不義嗎?(我是照人的想法講的。) 6 當然不是!如果上帝是不義的,他怎麼能審判世界呢? 7 如果我的虛謊能夠使上帝的真實更加顯明,更得榮耀,我要怎麼說呢?為甚麼我還要被判為罪人呢? 8 為甚麼不說:「讓我們作惡以成善呢?」有些人指控我說過這樣的話;他們被定罪是應該的。 9 那麼,我們猶太人比外邦人強嗎?沒有這回事!我已經指出,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處在罪惡的權勢下。 10 正像聖經所說: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 11 沒有明智的人,也沒有尋求上帝的人。 12 人人背離上帝,一齊走入歧途;沒有行善的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 13 他們的喉嚨像敞開的墳墓;他們的舌頭儘說詭詐的話;蛇一般的毒氣從他們的嘴唇發出; 14 他們滿口惡毒和咒罵。 15 他們的腳奔跑如飛,到處傷害殘殺, 16 所到的地方留下破壞和悲慘的痕跡。 17 他們不知道有平安的路; 18 他們也不曉得敬畏上帝。 19 我們知道,法律的命令是向在法律下的人說的,為要全世界的人都伏在上帝的審判下,使人不能再有甚麼藉口。 20 因為沒有人能夠靠遵守法律得以在上帝面前被宣佈為義。法律的效用不過使人知道自己有罪罷了。

讀羅馬書時,要先了解「義」的概念。這個義並非人的公義,而是上帝的義。羅馬人認為,所有美善都應該在首善之都羅馬,上帝的義怎麼會在猶太人當中?難道猶太人有什麼特殊嗎?為何上帝只選他們?保羅在羅馬書,針對這些問題一一說分明。

記得讀神學院時,台灣正在發展本土化神學,常論到上帝是否顯現在台灣的生活和歷史脈絡?民間故事裡有上帝存在嗎?上帝向以色列人顯現,他們將此寫下成為聖經;若上帝也向台灣人顯現,祂會被記錄在哪裡?台灣的傳說故事或文化傳統中若有上帝,該如何尋找?其實,上帝也顯現給羅馬人,只是他們不像猶太人有系統地記錄下來。保羅認為,猶太人並不比其他人優秀,上帝卻把祂的信息交給他們,重要的是,他們把上帝的話記錄下來了。

一看到「律法」,總讓人感到嚴謹而無情,只要牽扯到法,就讓人害怕,因為法會跟刑罰連在一起。當人不願被罰,就會對法產生懼怕、逃避的自圓其說。說到法,我們常用交通罰則來做例子。我們出門一定會使用道路,其中有許多規定和限制,是用來保護我們行的安全。幾年前發生一起交通事故,因此交通規則新增一項規定,只要人上了車,無論前後座都要繫安全帶。我在教會開福音車,每當禱告完要上路時,都會提醒兄姊繫上安全帶。這時會聽到後座的兄姊埋怨說:「怎麼這麼麻煩!又沒警察!」「綁著真不舒服!」「沒關係很快就到了!」殊不知,繫安全帶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安全、減少傷害,不是為了避免警察開罰單的。對於一些讓人覺得不方便的法令,人往往有不同的解釋,並偏離方向。正如猶太人為讓上帝的律法完全,衍生許多法條,卻使人在生活中常有擔心犯法的顧忌。為此,保羅簡單說明,律法之下並無義人,在人所訂的繁多法條中,無人能從律法成為完全人,只會因律法成為罪人。所以他說:「法律的效用不過使人知道自己有罪罷了。」(3章20節)

在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下,沒有人能完全遵循。因此,律法之下沒有完全的義人。法律的命令是向在法律下的人說的,為要全世界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下,使人不能再有藉口(19節)。



默想:

我犯過法律的規條嗎?當我在信仰的教導,認同人人都是有罪的人時,我如何確定自己的罪在哪裡?我的罪,跟違反法律的規條有關嗎?

祈禱:

慈愛的主上帝,我知道自己的不完全,常違犯祢的旨意。懇求祢教導我時時遵行祢所喜悅的正道,勝於遵守外在的法律規條。奉主耶穌的名求,阿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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