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

《每日新眼光》2015/03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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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 03月 16日 發刊時間:每日發刊 單位: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

那接受祂見證的

參考經文:《 約翰福音3章31~36節》

那接受祂見證的,證明了上帝是信實的。(約翰福音3章33節)

什麼時候你需要蓋印章?當郵差送來重要的文件或有價證券,需要簽收時;當簽訂契約,你願意承認並接受這契約的規範時;當你要證明那件東西屬於自己時;當你十分慎重要送件禮物給朋友時……你會簽上你的名、蓋上刻有你名字的印章,以茲證明。過去,受到台灣的印章文化影響,印章甚至需要送到政府單位認證成為「印鑑」,這「印鑑」必須妥善保管,因為只認「印鑑」不認人。

第32~33節,有一個重複出現的字「接受」,這動詞在原文是一個簡單過去分詞;它似乎有意強調人「領受」耶穌的「見證」,是一個堅決的行動。這就好像一個人,把印章毅然地蓋在一份很重要的文件上一樣。以此認知,重新閱讀約翰福音1章12節,我們或許可以理解成:「凡接受耶穌的(凡蓋印接受耶穌的,或是被耶穌蓋印的人),就是信祂的人,祂就賜給他們特權作上帝的兒女。」同樣的,第3章33節亦可理解為:「那接受祂見證的,就蓋上印,證明上帝是真的。」6章27節又提到:「父上帝已經在人子身上蓋了印記」。「蓋上印記」在此表示,人信靠耶穌所作的見證,亦即信靠上帝。

馬丁路德詮釋這節經文時說:「對一般人而言,沒有什麼比人自己所蓋下的印章更穩當了。當我有一份蓋了印章的文件在手時,我會感到非常有把握……見證,對基督徒來說,也是一樣……『就蓋上印,證明上帝是真的』這話的意思是:不懷疑上帝永遠是上帝,且深信祂是信實的。」

我們都用過印,蓋印時你的態度是如何?耶穌基督是上帝拯救世人的用印證明。當上帝用印時,蓋在保證得救合約書上,祂可是付上十字架作為代價,流自己的血作為印色,以此在你我的身上蓋上祂的名為記號。你呢?當你在眾人的面前,公開宣示你的信靠時,你可知你得到了什麼保證?或是必須付出什麼代價?還是迷迷糊糊、隨隨便便的,以為信仰只是求一個保庇,信就好,而一點都不慎重?

在印度為最窮困的人獻身的德蕾莎修女,她的母親在送她出門時叮嚀:「把妳的手放在耶穌的手中,獨自跟隨祂走吧。要向前走,因為回頭看的話,妳就會走回頭路。」當年她18歲,這句話深深烙印在她心底,成為她深刻堅持的事情。因此,她就以她的生命與耶穌一同證明了上帝是信實的。



默想:

我的身上有耶穌的印記嗎?

祈禱:

主上帝,我知道,我軟弱得什麼都不能做。但如果我有了耶穌,加上一點點的犧牲,但願有奇妙的事在我的周圍發生。阿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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