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7月2日 星期五

《每日新眼光》2021/07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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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 07月 02日 發刊時間:每日發刊 單位: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

基督徒的真自由

參考經文:《 哥林多前書10章23節~11章1節》

10:23 有人說:「我們有自由做任何事。」這話不錯。然而,並不是每一件事都有益處。「我們有自由做任何事。」然而,並不是每一件事都會幫助人。24 每一個人都不應該為自己的利益著想,而應該關心別人的利益。25 肉市場上所賣的,你們都可以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甚麼。26 因為聖經上說:「地上和其中的萬物都屬於主。」27 如果有不信主的人請你們吃飯,你們也願意去,那麼,只管吃桌上所擺的食物,不必為著良心的緣故猶豫。28 但是,如果有人告訴你們,說那些食物是祭過偶像的,你們就為了那告訴你們的人,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,不要吃這食物─29 我不是指你們自己的良心,而是指那個人的良心。也許有人要問:「那麼,為甚麼我的自由要受別人的良心所拘束呢?30 如果我存著感恩的心領受了食物,別人怎能批評我吃那祝謝了的食物呢?」31 那麼,你們無論做甚麼,或吃或喝,都要為榮耀上帝而做。32 你們無論對猶太人、希臘人,或是對上帝的教會,都不可以使人跌倒。33 你們要照我所做的去做;我是要使大家歡喜,從來沒有為自己的好處著想,而是關心大家的好處,為要使他們得救。11:1 你們要效法我,像我效法基督一樣。

在許多人眼中,基督徒好像有很多事不能做。年輕的基督徒也會討論:「這件事我們到底能不能做?」確實,在信仰生活中,基督徒的限制好像比別人多,那麼,做與不做的原則在哪裡?

今天的經文,保羅透過討論祭偶像之物,把做與不做的原則拉回「基督徒的自由」。對保羅而言,吃那些祭過之物確實沒什麼,所以吃與不吃,都是基督徒的自由。但保羅提醒,雖然基督徒有吃與不吃的自由,不過,要考量的是「並不是每一件事都能幫助人。」

當做與不做的原則,從個人自由轉換成「當我做這件事,是否對別人有幫助」時,保羅一方面告訴信徒,在市場買的肉都可以吃,但若有人告訴你這食物是祭過偶像的,你就要因為這人的緣故而不吃。所以,保羅的原則並非吃或不吃,而是不論如何都要對人有益處。不只如此,保羅還把原則再拉高到:「你們無論做什麼,或吃或喝,都要為榮耀上帝而做。」(哥林多前書10章31節)

若是以這個原則來思考,今日的基督徒就會清楚,聖經的原則並不是直接告訴我們某些事能否做,而是做這些事到底是否有助於人、是否能榮耀上帝?當然,這些事若涉及拜偶像、害人、不公義或違法,絕對是聖經所禁止的。不過,有些事是因為文化和習慣導致被教會禁止,那麼基督徒到底能不能做?有時,就變成各說各話。在此,我們套用保羅所提的原則,就是基督徒有自由做任何事,但不都有益處,更重要的是,做這些事時,是否能榮耀上帝?

在現代社會,人們喜歡講求自由與權利,認為「只要不違法,我有權做任何事。」或許在公民權或法律上是如此,但在信仰上,基督徒卻有更高的原則。馬丁路德在其著作《基督徒的自由》中提到:「因著信,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萬人之主,不受任何人管轄;因著愛,基督徒是全然順服的萬人之僕,受一切管轄。」他認為,基督徒因著基督的救贖與釋放,是全然自由的,不再受任何人或事的管轄;但因著愛,基督徒願意受管轄。

或許對於哪些事能做或不能做,基督徒還是有各自不同的看法。不過,願我們可以如馬丁路德所言,因著主,我們凡事有自由;也因著愛,我們願意受限制,一切都是為了榮耀上帝而做。



默想:

我覺得自己有做任何事的自由嗎?我願意因著榮耀上帝而有所為、有所不為嗎?

祈禱:

親愛的上帝,感謝祢差派耶穌來救贖我們,使我們得著真正的自由。為了榮耀祢的名,我願意受管轄,不做令人跌倒的事。奉主耶穌的名祈禱,阿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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